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有效吗

2024-05-17 17:22

1.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有效吗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经清偿,则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当然,在双务合同中,必须是双方的债务都得以清偿,合同关系才能消灭。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代为清偿,第三人都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没有成为新的债务人,也就无须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履行承担的协议,却又事后反悔,则须向其合同的相对一方,也就是债务人承担责任,与债权人无关,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同样的,在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实际的清偿,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不再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债务人知道了能否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以及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是否有效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还债的方式了。但是有时候第三人代为还债可能引发三方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办,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一、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吗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有效吗

2.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
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
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二、第三人债务承担有什么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3. 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法律分析: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4、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清偿

4.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从债务履行主体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相同之处,两者均是由债务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似乎是代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但第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表现在:一、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力。 二、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 
三、所负责任不同

5.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
一、债权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过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一、债务多失业了怎么办
债务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时候,债务人暂时不能清偿债务的,但有偿还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签订还款协议。债权以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保证人协商,使抵押人以抵押财产全额清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清偿债务。
二、担保人需要全额还款吗
担保人不一定全额还款,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如果有多个担保人承担共同担保责任的话,也有可能有多个担保人按比例偿还。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件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件:
1、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2、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6. 第三人不能代为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不能代为清偿的条件是:
1、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3、债权人具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具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没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一、债权的加入要件?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否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
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条件。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三、合同担保的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
(1)保证。保证人和(与)债权人约定,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按)照规定以(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要件,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

一、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要件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但这种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即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有这种约定,则这种约定无效。三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拒绝。四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五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债权人清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
二、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人的代理人为清偿有别。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之区别在于:第一,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第二,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第三,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第四,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加以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也不相同。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承担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为清偿时是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向承担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合同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代为清偿人允诺后又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求偿,不能向代为清偿人求偿。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他人债务,故于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不发生清偿效力,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可提出异议,[15]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清偿,而不负迟延责任。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要件,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

8.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以及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第三人对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清偿规则,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另一方请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规则。
一、用车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通过担保公司购买车辆的,购车人还不起欠款后,债权人可以拍卖车辆清偿债务,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偿还债务,担保公司偿还债务后,可以向购车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合同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的怎么办
合同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究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